内容 |
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登记使用审核 |
联系电话 |
0911-6623174 |
投诉电话 |
0911-6634913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双拥街公安大楼513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
许可条件 |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按不同单位及使用性质控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 |
申请资料 |
凭机动车行驶证、《警灯、警报器使用登记备案表》、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车辆加装警报器后的照片。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部门 |
志丹县公安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受理后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