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1、林木种苗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林木种苗的收购、运输、加工、包装、贮藏、销售等经营活动。
2、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
联系电话 |
0911-6622348 |
投诉电话 |
0911-6632009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中心街农业大楼11楼1122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许可条件 |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3、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
申请资料 |
(一)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
办理程序 |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批准发放《种子经营许可证》。 |
办理部门 |
志丹县林业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每证工本费10元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