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保障性住房相关问题问答
发布时间:2017-02-13   资料来源:   责任编辑:边世娥

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住房总量不断扩大、结构趋于完善,住房保障面逐步扩大,特别是近两年,我市共开工建设各类型保障性住房5万余套,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又如何进行审核,市房产办住房保障相关负责人日前就有关政策答记者问。

问:什么是保障性住房,我市保障性住房有那几类?

答: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政府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构成。

我市向群众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四类。

问:各类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廉租住房在50m2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在60 m2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在60 m2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在80-100 m2。

问:保障性住房可以重复享受吗?

答:不可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问:保障性住房房源、分配等信息在那里公开?

答:住房保障部门将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配租配售对象、家庭人口、收入等信息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房产网等媒体上公布,方便群众了解情况。

问:如何确定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答: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必须年满22周岁。

问:申请我市保障性住房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申请租赁廉租住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为所在县(区)城镇户口;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4 m2以下(含14 m2);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并逐年测定); 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所在县(区)城镇户口,或未取得所在县(区)城镇户口在所在县(区)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4 m2以下(含14 m2);家庭收入符合县(区)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并逐年测定);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地就业5年内的大学生,在申请地城镇有稳定职业居住两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进城务工人员;无自有住房或者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收入符合县(区)政府划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并逐年测定);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限价商品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所在县(区)城镇户口,或未取得所在县(区)城镇户口在所在县(区)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4 m2以下(含14 m2);家庭收入符合县(区)政府划定的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并逐年测定);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市2011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188元。(各县区依照县区标准执行。)

问:申请我市保障性住房应提交那些材料?

答:申请租赁廉租住房应提交:廉租住房配租申请审批表;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所在社区、单位出具的低收入证明;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交: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所在社区、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证明;所在单位、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地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的(无房)证明;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劳动用人单位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劳动用人单位、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劳动用人单位、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 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批表;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用人单位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劳动用人单位、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劳动用人单位、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地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的(无房)证明;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保障性住房向那里申请?

答: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到市(县)住房保障部门领取申请审批表;

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群众向所在社区申报;

申请限价商品房的向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问:保障性住房如何审核?

答: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实行“三级审核、三次公示”制度。

(一)初审。社区或所在单位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核实申报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具体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审核材料:主要审核申请人报送的户口簿、家庭人口、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是否真实。

入户调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的方式,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首次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社区或所在单位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经公示无异议或议异不成立的,社区或所在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料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二)复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核准。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并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档并进入轮候。

问:怎样确定轮候次序?

答:对符合条件确定配租或配售的申请家庭,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配租或配售方式进行分类,并按照困难程度和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轮候批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同比低保、照顾老残”的原则进行分配。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住房困难家庭在本轮候批次内可优先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

问:保障性住房如何分配?

答:保障性住房进入分配程序后,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申请人参与摇号或其他方式选房,按选准的房号发放配租或认购通知。

公开摇号排序过程由监察、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由公证部门出具公证证明。

问:中途退出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家庭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至复审通过并发布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书面确定退出申请的,对该户初审或者复核工作相应终止,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终止核查、核对工作。

问:保障性住房日常运营管理采取那几种模式?

答:廉租住房采用保障房管理机构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可采用保障房管理机构管理,也可招聘社会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采取招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模式;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采用社会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问: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

答: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需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廉租住房租金成本由房屋的维修费、管理费构成,由物价部门核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构成,由物价部门核定公布。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收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用,代收的租金按月汇缴至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收缴后作为服务收入留存。

经济适用房售价实行政府定价,限价商品房售价实行指导价。

问:市区目前有那些保障性住房房源?

答:市级项目:

廉租房:小南沟、杨家岭、锁崖、丰泽园

经适房:石佛沟、东十里铺、园苑小区、机械厂安置小区、小砭沟

公租房:红化四期、东十里铺、红化四期B区、小南沟、小砭沟

限价房:文化沟水利片区、东十里铺、延长油田崖里坪基地、西北局旧址搬迁、柳树巷、卷烟厂、职业技术学院、燕沟C区、红化四期B区、小砭沟、粮油食品公司

宝塔区项目:

经适房:赵庄、二庄科金岳小区、鑫鑫家园、大洼沟

公租房:河庄坪、二庄科金岳小区、王良寺、黄蒿湾鑫鑫家园、杨家岭大洼沟、南馨家园

限价房:马家湾、鑫鑫家园

廉租房:鑫鑫家园、大洼沟

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一直租住下去吗?

答:不可以。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收入提高或住房条件改善的状况下,应腾退住房。

问: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吗?

答: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出租、转让,转让政府优先;限价商品房为私有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注记保障性住房类型、产权方式以及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问: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后,申请人能否购买其他住房?

答: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退出手续。相关部门收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其他住房购买手续。

问: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或将保障性住房用做他用的,如何处理?

答: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者公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租住房租金的;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由市(县)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取消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被取消资格的保障对象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上一条: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的十条意见 下一条:陕西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补助标准


      

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志丹县信息化办公室承办

电话:0911-6625188  网站标识码:6106250020

ICP备案号:陕ICP备13008539号陕公网安备 61062502000009号

志丹县社会事业大楼3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