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开展“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84771075/2017-0141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11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信息办 文    号: 志政办发〔2017〕44号
 

各镇人民政府(保安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志各单位:

《全县开展“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全县开展“一标三实”基础信息

集中采集工作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动社会管理基础工作信息化,建立覆盖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体系,有效服务党的“十九大”安保和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按照中省市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标准地址和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以下简称“一标三实”)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服务基层、服务实战的原则,将“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抓手,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全面夯实基础工作。通过基础信息集中采集,着力破解以人口为核心的社会要素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漏管失控等难题,切实为公安实战提供基础信息支撑,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有效服务党的“十九大”安保维稳和各项管理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按照“应采尽采、全面覆盖”的原则和“完整、准确、鲜活”的要求,对全县范围内的标准地址、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基础信息集中采集,信息的采集率和准确率要达到95%以上。

(二)消除管理盲区。依托“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清理整治一批社会管理薄弱的重点部位,消除一批漏管失控风险隐患,发现和列管一批治安重点人员,推动落实分级分类和动态管控各项措施。

(三)服务公安实战。通过“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实现基础信息全警共享和实战应用,有效服务和支撑反恐防暴、维稳处突、侦查破案、行政管理和服务群众等各项公安工作。

(四)创新工作机制。以“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为牵引,逐步建立动态化和信息化人口管理模式,积极探索社会管理和社区警务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安派出所工作重心回归基础工作。

三、实施步骤

全县“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7年9月15日前)。县综治办、公安局要全县“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对平台操作和《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各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同步开展动员培训,做好相关准备工作。9月15日前,各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要将工作方案报县综治办和公安局备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9月15日至11月底)。各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和县综治办、公安局特别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原有系统数据基础上,按照《规范》要求,集中力量推进“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实现标准地址“应采尽采、全面覆盖”;11月底前,基本实现“人房关联、查人知住”。

(三)查漏补缺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各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和县综治办、公安局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查漏补缺工作,对前期采集的信息数据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和补录纠错。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20日)。各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和县综治办、公安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一标三实”基础信息服务实战工作考核办法和数据维护规定等规章制度。

(五)评估验收阶段(201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底)。县综治办、公安局牵头,对各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同时做好全县迎验准备工作,推荐上报先进典型。

四、工作重点

(一)统一标准规范。各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要按照公安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和《“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本辖区“一标三实”的类别、范围和需要采集的信息项目实际,组织对公安派出所民警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配备方便快捷、高效实用的应用系统和装备,做好系统功能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信息“一点采集、全网应用”。

(二)突出地址先行。要按照“先一标、后三实”、“先房后人”的流程,开展地址元素信息采集,建立完善标准地址数据库。有条件的镇办可将“一标”与“三实”信息采集工作同步推进。要主动加强与民政、住建、规划、物业管理等部门单位的协作,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要求,加快建立标准地址编制管理规范,对因拆迁、改建和新建等原因造成门(楼)牌编制不规范和重错漏问题的要及时纠正、重新规范编制并安装上墙;对暂未编制门(楼)牌号的区域,可由公安机关编排后与民政部门共同确认;对未命名的街路巷,要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及时命名。有条件的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可探索推行标准地址二维码等管理模式。

(三)全面核查录入。根据标准地址数据库和各相关业务应用系统及采集的基础数据资源,按照“街不漏巷、巷不漏院、院不漏房、房不漏人”的要求,对辖区“三实”基础信息进行逐一核查、逐一录入,确保应核尽核、应录尽录。

(四)突出重点领域。按照“先城镇、后农村”的要求,优先抓好人、房、业等信息变化大、管理难度大的城镇、城郊结合部、新建社区等区域的“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要根据维稳安保、反恐防暴、防控打击违法犯罪等实战要求,在实有人口中突出重点高危人员和流入居住人员;在实有房屋中突出租借用和容易藏污纳垢的房屋;在实有单位中突出涉枪涉爆、特种行业、寄递物流、娱乐场所和留宿洗浴等容易滋生违法犯罪的单位,切实增强采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拓宽信息渠道。县综治办、公安局要坚持专群结合,在入户访查、治安检查、巡逻盘查和窗口服务等过程中采集信息的同时,加强与综治组织和基层组织的合作,积极发动综治网格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和社区物业管理人员,协助提供和核查基础信息。要加快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房管、人社、计生、工商等部门和电信、水、电、气、物流寄递、网约车、网上餐饮外卖等行业的信息资源,拓宽获取“一标三实”基础信息的渠道。有条件的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可建立“互联网+”平台开展基础信息采集。

(六)强化质量管控。要将信息质量作为第一标准,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科学分解安排任务进度,通过后台分析、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信息质量监管,确保“一标三实”基础信息完整、准确、鲜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基础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当前深入推进“四项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力抓好“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进一步夯实人口管理基础工作,对于做好党的“十九大”安保工作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点多面广、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全力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志丹县“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高汉武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刘锦东同志和县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张志清同志任副组长,县经发局、综治办、公安局、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文广局、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县公安局设立办公室,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高彦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张彦斌同志和教导员袁生柱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三)密切协作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落实、信息报送及信息采集平台的运行、培训等相关工作。县民政局负责街路巷的命名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经费保障。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房屋信息。县工商局负责提供商业门店的基础信息。县城管局负责提供水、电、天然气及供热等基础信息。县文广局负责做好“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的宣传报道。县综治办、公安局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做到实有人口与户籍人口登记管理相衔接,严防信息采集错重假问题发生;结合实施居住证制度落实,积极引导群众主动登记信息;结合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全面摸排掌握本地无户口人员底数,在做好户口登记的同时采集相关信息;结合综治网格化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建立派出所民警与综治网格员联动工作机制。

(四)认真总结分析。各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努力营造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同时,要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从本月起各派出所每月30日前要通过公安文档安全存储系统报送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经验材料。

附件

“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标准地址和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以下简称“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与维护,进一步夯实治安管理基础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标准地址”是由主管部门确定或约定俗成,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和生产经营场所地理空间位置的规范表述。“实有人口”是指实际居住在辖区内的所有人口。“实有房屋”是指在辖区内已固定建成的房屋。“实有单位”是指辖区内实际存在并有从业人员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非自然人实体及其下属部门。

第二章 标准地址信息采集和维护

第三条 标准地址信息按照部颁行业标准《公安信息代码第32部分:地址元素分类与代码》(GA/T 2000.32)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信息采集维护应符合《地(住)址基础信息数据项》(GA/T 1219)等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地址元素的地址编码工作由公安部统一管理发布。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街路巷(小区)、建筑物、建筑物单元房屋等级别地址元素地址编码的赋码工作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

第五条 在建筑物信息中,应对建筑物的电子地图坐标位置进行标注。所有建筑物和建筑物单元房屋地址信息均应关联到社区、居(村)委会信息,其公安机关管理属性应精确到警务责任区。

第六条 街路巷(小区)地址原则上以地名主管部门正式命名为标准;街路巷(小区)名称和建筑物的地址应填写规范的地名和门(楼)牌地址,别名简称可填写惯用、通俗的名称。

第七条 建筑物及以下层级的地址信息元素采集工作由社区民警负责,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地址信息质量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协调民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街路巷(小区)命名,并做好门牌(号)、楼栋号、单元号、房间号的命名、挂牌工作,实现新增、变更、撤销地址信息共享、对接。

第九条 对于暂时没有正式命名的街路巷(小区),可按当地约定俗成名称先行录入,标记为非正式命名。未挂牌的门牌(号)、楼栋号、单元号、房间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临时编定。

第十条 门(楼)牌地址信息应使用规范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录入。

第十一条 军事管理区用于军事用途的房屋暂不纳入此次标准地址信息采集范畴,但用于居住或登记户口的房屋应采集标准地址信息。

第十二条 临时房屋、建筑工地等地址登记为临时地址,采集地理位置坐标,参照标准地址的编码方式使用文字描述。

第三章 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和维护

第十三条 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应符合《实有人口基础信息数据项》(GA/T 1218)等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境内人员和境外停居留人员2大类。

第十五条 境内人员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分为人房一致、人房不一致两种情形)、非本地户籍人口、未落户人员3类。

(一)本地户籍人口: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县)范围内的人员。

1、人房一致:实际居住地址与常住户口登记的地址为同一地址的本地户籍人口。

2、人房不一致:实际居住地址与常住户口登记的地址非同一地址的本地户籍人口。

(二)非本地户籍人口: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县)范围以外,在辖区内实际居住,按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暂住登记的人员。对已申领居住证和未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分别标注。

(三)未落户人员:在辖区内实际居住的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十六条 境内人员信息采集的基本数据项包括:人员类别、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户籍地址。

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采集信息的项目。

第十七条 境外停居留人员包括在辖区内实际居住的外国停居留人员、华侨停居留人员、港澳地区停居留人员、台湾地区停居留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等5类。

1.外国停居留人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在辖区内实际居住的人。

2.华侨停居留人员:是指已定居在国外、持中国护照,但未取得外国国籍,在辖区内实际居住的中国公民。

3.港澳地区停居留人员:是指定居在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在辖区内实际居住的中国公民。

4.台湾地区停居留人员:是指定居在台湾地区,在辖区内实际居住的中国公民。

5.其他人员:是指其他境外停居留人员。

第十八条 境外停居留人员信息采集的基本数据项包括:人员类型、证件种类、证件号码、中文姓名、外文姓、外文名、性别、国籍(地区)、出生日期、境外人员身份、签证(居留许可)种类、签证(居留许可)号、签证(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签证(居留许可)截止日期、居住地址、国内邀请人或本人联系电话。

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采集信息的项目。

第十九条 实有人口限定于在辖区内实际居住的人员,常住户口登记在本辖区但没有实际居住的人员不应登记为实有人口。军队、武警部队人员不作为实有人口登记,但散居在社会面的,应当作为实有人口登记。

第四章 实有房屋基础信息采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实有房屋信息采集维护应符合《地址(房屋)管理信息数据项》(GA/T 1224)等行业标准的规定。出租房屋信息应当予以优先和重点登记采集,并详细登记房屋承租情况和定期开展治安检查等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有房屋信息采集的基本数据项包括:房屋地址、房屋类别、房屋用途、房屋间数,房主的公民身份号码、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采集信息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建筑物特性将房屋类别分别登记为:单元(公寓)楼、筒子楼、别墅、自建楼、平房、四合院、其他;房屋用途分别登记为:住宅、工业(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军事、其他。

第二十三条 实有房屋信息应当与警用地理信息系统(PGIS)关联。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同步采集录入建筑物、房屋照片信息。

第五章 实有单位基础信息采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实有单位信息采集维护应符合《辖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项》(GA/T 1220)等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有单位应优先和重点采集聘用有外来务工人员或单位内设置有员工宿舍的单位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实有单位采集内容包括单位机构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

(一)单位机构信息采集的基本数据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别(分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其他四种情形)、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采集的基本数据项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三)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的基本数据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采集信息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实有单位信息采集依托于标准地址按照以下要求登记:

(一)属同一单位或者单位下属部门的连片楼栋、房屋,可以作为一个整体,登记为一个实有单位。

(二)属同一单位或者单位下属部门的非连片楼栋、房屋,应当以标准地址为基础,分别登记为实有单位。

(三)同一区域或者楼栋内的不同单位,应当分别登记为实有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对在“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工作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违法违规提供查询、使用,如有违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属治安系统 “一标三实”信息采集维护内部工作规范,不对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公安边防派出所和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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